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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仙桃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细则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09-05-31   编辑: 仙桃道路交通安全网 [打印本页]   [关闭本页]   [返回上一页]

关于印发《仙桃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细则》的通知

各中心交管站(分局)、局直各执法单位:
  为全面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,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,提高交通执法水平,市局制定了《仙桃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证执行。


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

 

  主题词:行政执法  考核细则  通知
  仙桃市交通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年2月18日印发
  仙桃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细则

 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,规范交通执法行为,切实做到依法行政、规范执法、文明执法,现根据交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,制定本考核细则。
  一、考核时间
 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
  二、考核内容
  1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,要着装整齐,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。
  2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,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,表达准确,通俗简洁,不得态度粗暴,不得使用恐吓、威胁、诱导性的语言。
  3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,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,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,表明执法身份。
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,应将行政执法的依据、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、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,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、处罚理由。
  4、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,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,不得推诿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,严禁越权执法,严禁滥用职权。
  5、执法人员应做到清正廉洁、克己奉公、不徇私枉法、不以权谋私。
  6、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、程序合法,依据准确,文书填写规范,并严格遵守《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》。
  7、行政处罚要实行调查、审核、决定“三分离”制度,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,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,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,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,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。
  8、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要实行罚缴分离制度,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,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,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。
  9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依据,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,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  10、实施行政许可要按照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》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,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,
  11、对依法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、暂扣、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,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,并如实填写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》,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,并实行报备制度。
  三、考核标准
  1、凡执法行为受到省厅督查,且存在过错的,按工作目标责任状分值,一件扣一分,直至扣完为止(下同);
  2、凡执法行为与上述考核内容相违背,而引起投诉,且核查属实的,一件扣一分;
  3、凡交办的法制方面的工作,不能按时完成的,一项扣一分;
  4、因乱作为或工作不力,造成单位执法行为扣分达4分及以上的,取消本年度的评先、评优资格。

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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